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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备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通报》。通报认为,外来务工人员持有人厦门市居住证(暂住证)倒数剩5周年、在厦门市办理低收入登记手续并参与厦门市社会养老保险倒数剩5周年且享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到比例不得高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出。
落户新政于10月1日起继续执行。以下为通报详尽内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备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筹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展农业移往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展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报》(闽政办〔2017〕1号),融合我市实际,现将完备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限制重点群体落户容许㈠限制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求学归国人员落户容许。
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所学专业合乎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获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求学服务中心证书的求学归国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聘请)合约或者依法持有人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出我市。对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制订明确实施细则。㈡我市高校和职业院校入学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原籍或按规定迁出我市。
二、限制在我市居住于低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持有人我市居住证(暂住证)倒数剩5周年、在我市办理低收入登记手续并参与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倒数剩5周年且在本市享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到比例不得高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出我市。三、调整完备我市有关落户政策㈠调整父母投奔子女落户政策父母投奔成年子女落户中止被投奔子女科独生子女的容许。㈡调整完备市内户口迁入政策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且剩5周年的居民,在本市办理低收入登记手续并参与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倒数剩5周年,在思明区、湖里区享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到比例不得高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出思明区、湖里区。本通报自2018年10月1日起继续执行。
之前施行的我市落户政策与本通报规定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报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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